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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省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各类作业单位(含个人)的公开信2023-09-12 06:37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逐年增加,产生的尾气污染已成为影响我省空气质量的主要来源之一。为有效控制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保护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我省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监管有关要求

  (一)所有非道路移动机械均要申报环保编码登记(下方二维码扫码注册并按提示进行环保编码登记),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发放环保号牌,未进行环保编码登记和取得环保号牌的机械不得进入各类现场作业。

  (二)新购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单位应在购置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

  (三)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台账,做好燃油使用和尿素添加记录,保证机械污染治理装置正常稳定达标排放。

  (四)我省各市已划定了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并进行了公示,在低排放区内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作业现场内应使用或租用尾气达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机械。

  (六)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一)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二)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包括挖掘机械、铲土运输机械、起重机械、叉车、压实机械、路面施工与养护机械、混凝土机械、掘进机械、桩工机械、高空作业机械、凿岩机械等);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机场地勤设备;材料装卸机械;雪犁装备;工业钻探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增氧机、池塘挖掘机等);水泵;三轮汽车及其装用的柴油机、额定净功率小于 37kW 的船舶及其装用的柴油机等。

  作业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建设、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作业场所、公路、铁路、高速路、快速路、桥梁、河道水利、隧道、市政工程、公用工程、市政道路、农村道路、公交站场、机场、供水、排水、燃气、供暖、供电等施工建设场所,市容市政、环卫及园林绿化的施工作业场所等。

  主要行业包括但不限于物流园区和物流企业、铁路货站场、货物集散地、工矿企业等。

  希望相关单位(个人)能够自觉依法履行污染防治责任,为谱写生态文明建设辽宁篇章贡献一份力量。